長沙電地暖安裝為您分析深圳控煙條例修訂引爭議:擬首違免罰,煙草局入控煙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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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就“《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征求意見稿)》或將修改”一事,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許冠南透露:“(如何修改)我們現在還在討論,沒有定?!?
澎湃新聞此前獲得一份名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草案)”(下稱“決定草案”)的文件,該文件與此前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相比,對于吸煙場所經營管理者的違法行為,恢復了征求意見稿已刪去的“首違免罰”制度,并首次將煙草專賣部門等納入深圳市控煙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由于將公共汽車、出租車、地鐵、輕軌等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臺和等候區也納入禁煙范圍,上述第一稿被媒體稱為“史上最嚴禁煙令”。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的諸多亮點之一便是對經營場所采取分檔直接處罰,取消警告環節,簡化執法程序。
對于決定草案,有控煙專家認為,新的修改內容是該控煙條例“倒退”的表現。
多名專家擔憂,若在控煙執法中保留“首違免罰”制度,僅予以警告,控煙條例對違法者的威懾力將大大降低,同時增加執法成本,無法達到簡化執法程序的初衷。
對于煙草專賣部門加入控煙工作聯席會議,有專家表示,該規定違反世界衛生組織的《煙草控制框架公約》。
就決定草案的相關爭議,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綜合處陳姓負責人25日向澎湃新聞表示:“條例還在審議中”,并表示修改結果將于6月26日發布。
截至發稿,對于有關修改,深圳市煙草專賣局有關負責人尚未回復。
爭議一:“首違免罰”制度回歸是否降低處罰威懾力
決定草案規定:若吸煙場所經營和管理者未能履行控煙職責,則首先被處以警告,若24個月內未改正,才會處以5000元至3萬元的罰款。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決定草案附后的一份說明中表示,有意見認為場所經營者和管理者履行控煙職責的能力與責任不完全匹配,建議區分不同情形由輕到重分檔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于是,最新的修訂稿采納了這一意見。
這項修改與2019年1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有所不同。后者顯示,對于未盡職責的吸煙場所經營和管理者,將由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直接處以30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五千元罰款;有阻礙執法等情形的,處3萬元罰款。
在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中國控煙法律專家工作組成員楊寅看來,對于當場發現在公共場所違法吸煙,取消勸誡程序并可以直接罰款的執法模式,已有北京、上海、杭州、蘭州等多地予以采用。他認為,該模式意味著賦予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可以極大提升執法效率。
中國疾控中心研究員、參與控煙工作多年的吳宜群也表示,目前執法人員辦案過程繁瑣,對于場所違法行為的處罰,通常需要幾周才能辦理,耗費大量時間,執法效果不佳,如果處罰僅僅是警告,將大大降低執法的威懾力。
“簡化程序是大家通過多年實踐摸索出的成功經驗,可以避免某些惡意違法行為,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實施,為什么這次提出來又被改掉,這是我不太清楚的地方?!币幻辉妇呙目責煂<曳Q。
爭議二:煙草專賣部門加入聯席會議是否合適
決定草案引發爭議的另一項擬修改內容是,深圳市控煙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將深圳煙草專賣部門納入其中。
深圳市控煙工作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包括:研究、審議控煙工作的規劃、政策、方案;調解決控煙工作中的問題;督促、檢查、評估有關控煙工作開展情況;有關控煙工作其他事項。
關于納入煙草專賣局,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前述說明中稱,一是《國務院關于同意成立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工作部際協調領導小組的批復》將國家煙草專賣局納入該領導小組,北京等地的控制吸煙法規也將煙草專賣局列為控煙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二是煙草專賣局作為主管煙草行業、實施煙草專賣制度的行政執法機構,也是控煙履約的主體之一,在控制煙草制品銷售等環節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將煙草專賣局列為深圳控煙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是合適的。
對此,吳宜群提出不同意見。她指出,若最終采納該修改意見,新條例將違反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五條第三點,即“在制定和實施煙草控制方面的公共衛生政策時,各締約方應根據國家法律采取行動,防止這些政策受煙草業的商業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響”。2003年11月,我國正式簽署該公約,公約自2006年1月正式生效。
吳宜群認為,煙草專賣局政企合一,其利益與公共衛生政策之間存在天然沖突,根據公約精神,不應允許任何受雇于煙草業或任何促進煙草業利益的實體的人員出任煙草控制、公共衛生政策的任何政府機構、委員會或顧問小組成員。
前述不愿具名的控煙專家介紹稱,目前北京等地的煙草專賣部門也加入當地控煙聯席會議,但能起到的執法監督作用十分微弱,“事實上執法特別不積極”。